2021/08/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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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2021/08/24 09:442632
市物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推进物业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树立物业管理标杆典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促进物业行业将康发展的意见》《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办法》,结合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将进一步做好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原则
(一)评审范围主要包括实施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大厦、园区、学校、医院等非住宅建筑的全部统称)以及老旧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住宅小区)的评审。老旧住宅小区是指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厂矿企业建设的房改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的民生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康居安置住宅小区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劳务移民等过程中,为被拆迁人包括失地农民集中建设的居住小区。
(二)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推荐初评、专家现场考评、业主参与、综合评审、公开公正、县(市)区级评审、市级评审的原则。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实行分类申报考评: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按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申报和考评,具体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大厦)、公共建筑(工业区、园区、学校)、老旧住宅小区、康居安置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个类别进行考评。
1、住宅小区: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已全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且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组团。
2、公共建筑(大厦):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已全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且入住率达6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或其他经营性大厦。
3、公共建筑(工业区、园区、学校):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占地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区、厂区、医院、教学区,或其他经营性园区等,已全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4、老旧住宅小区:1999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具备基本配套设施条件,未列入旧城拆迁改造范围,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集中连片的小区和组团。
5、康居安置住宅小区: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已全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集中连片的小区和组团。
6、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已全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住宅区和组团。
(二)申报“县(市)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示范项目前,物业服务企业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并完成信用建档备案所有手续。
2、项目经理已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监管系统,并取得《银川市物业从业人员(电子)信用信息卡》,设施设备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所报项目的项目经理信用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
4、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或实行政府定价的准物业服务、一级物业服务和二级物业服务,建成投入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在一年以上。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共用设施设备必须建成完备,用于本项目独立运行使用,并有与相邻物业项目明确的城市道路分隔规划。
6、项目资料、图纸、档案归集较为齐全,建档立制基本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在15日内完成合同备案的,一年内无延期备案行为。
7、申报的项目在本年度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未发生安全消防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8、“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授牌后三年内,不再重复申报示范项目,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三)以上要求,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县(市)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满一年以上项目,可申报“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三、评审程序和内容
(一)评审组织: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定工作,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审工作。
终审由市物业服务中心组成评审组考评,评审组专家负责项目现场和物业档案资料的综合评定。
(二)申报评审程序:
1、县(市)区及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均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2、评审组现场考评:各县(市)区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评。评审组应为5-7人单数成员组成,组成人员一般为物业主管部门1人、物业行业专家4人(银川市物业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必要时也可吸纳街道、社区人员参与评审。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市物业主管部门1人、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1人,市物业协会1人、物业行业专家4人(银川市物业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
各评审组深入现场,着重考评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履职答辩等,对照《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分标准》、《银川市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考评合格标准:经评审组考评,住宅小区项目平均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公共建筑平均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通过综合评审会议审定后,拟定县(市)区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4、公示:对拟定的县(市)区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在各县(市)区官方网站、公众平台及市住建局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三)表彰通报: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形成决定通报表彰。授予“* *县(**市、**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县(**市、**区)物业管理示范公共建筑”、“* *县(**市、**区)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发文通报并颁发铭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过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形成决定通报表彰。授予“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公共建筑”、“银川市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发文通报并制作颁发铭牌。
四、奖惩管理
(一)获得县(市)区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信用加5分或10分奖励。同时,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评价、评先评优、物业项目招投标得分的重要依据。
(二)对取得“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满一年(不含当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可推荐参加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
(三)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审工作,对通过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手段评审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当予以取消,同时,扣除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分值并全市通报批评,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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