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记者昨天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7月1日起,《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将正式施行。《市条例》延续了部分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好的做法,同时针对过去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共十章七十九条。
和之前出台的相关办法相比,《市条例》新增加了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用管理和监督管理三个章节。同时,《市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边界,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拓展。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推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问题,均作了具体规定。
到现在为止,我市商品房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
推动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倡导业主自治
业主大会成立难,原因之一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这是常州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难题。而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阻碍业主大会成立等问题。据了解,目前常州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业主大会成立难制约业主自治的开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组成人员、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规定得还不具体,在实际运作中不顺畅。市住建局物管处负责人盛伟峰介绍,《市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规定了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时间和报送资料义务,条例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开发商应当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如果开发商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将会受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落实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如果未按照要求交纳,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放宽了筹备组成员的限制,规定了如果开发商不派员参加的,将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物管人员细心维护小区每个角落
建立物业保修金制度,强化开发商保修责任
盛伟峰透露,目前我市发生的物业矛盾纠纷中,不少都是由于开发商不积极履行物业保修责任造成的,业主在物业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往往以拒交物业费等行为应对,而本来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也就转变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形成恶性循环。
为了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督促开发商履行其应尽的保修责任,《市条例》借鉴了浙江省和南京市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在第五十二条设立了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开发商保修责任,为保修期内物业质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市条例》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物业保修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列支。
《市条例》指出,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在物业保修期内,如果物业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由开发商补足,保修期满后,保修金有余额的,则返还给开发商。据悉,目前《常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制定,办法将明确交存、使用和退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有关具体规定和要求,有望在今年出台。
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不仅改善了我市小区环境品质,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管理,也提升了市民幸福指数。